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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營改增”明確:境外消費再保服務免征增值稅
發布日期:2016-6-22 13:48:00 瀏覽次數:1021次 【關閉窗口】
“終于落地啦!”一位再保險公司人士如是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感慨道。
6月21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等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此前,“營改增”試點范圍已于5月1日擴至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并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但涉及保險業中再保險業務的細則并未一道面世,令相關工作的進展存在一定困難。
此次,通知明確兩點:一是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免征增值稅。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徐曉華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釋稱:“第一點的意思是境外消費的再保險,如果原保險發生在境外,保障的也是境外保險標的風險,國內不征收增值稅。”
二是試點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險服務除外),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二點的意思境內消費的再保險,風險標的和原保險都在國內,再保險增值稅征收與原保險政策保持一致。”徐曉華續稱。
所謂原保險服務,即保險分出方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業務活動。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梳理,“營改增”涉及原保險服務的內容包括:對保險服務按6%征收增值稅,除免稅情形;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支付現金賠付相關的進項稅額不可抵扣;購入賠付用的貨物或服務可以抵扣進項稅等。
對于此次通知對再保險業務的影響,一位再保險公司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在營業稅稅制下,再保險業務的營業稅和手續費統一由初保方按照100%業務份額繳納,然后以攤回費用的方式向再保險人收取其份額內應承擔的營業稅和手續費。然而,“營改增”后,再保險業務是征稅抑或免稅、免稅情況下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征稅方式下如何確定計稅基礎等均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此次通知明確了兩點細則對于再保險稅優工作具有一定積極意義,但對于實際操作還需要一定時間的磨蝕,而且由于此前再保險的分入業務不征收營業稅,因此“營改增”后再保險業務稅負恐略有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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