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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反腐:拿主板發審委開刀 或為注冊制掃雷
來源: 華夏時報(北京)
近日,關于《證券法》修訂草案和注冊制改革方案都將在年底推出的消息依次傳來,注冊制似乎真的近了。
而注冊制一旦推出,發審委的去留將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恰逢此時,證監會宣布解聘第十六屆主板發審委委員鄧瑞祥,稱其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已經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這是20多年來證監會首次向主板發審委委員動刀,市場更因此解讀部分發審委員的“尋租”,開始讓注冊制改革變得更為迫切。
而鄧瑞祥事件只是個開始。近日,中國證監會黨委印發了《中國證監會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在這一被視為證監會反腐5年規劃的《實施辦法》中,監管層明確要求嚴肅查辦利用行政許可權、日常監管檢查權、稽查辦案權和行政處罰權等進行尋租的案件,進行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的案件,違規買賣股票、期貨、期權等金融產品或個人投資入股的案件,涉及工程建設領域、信息系統采購和政府采購等方面違法違規的案件。
“這5年規劃說明證監會對老鼠倉的打擊不再局限于行業中的機構,觸角也伸向了水更深的監管系統內部,有可能在未來幾年掀起反腐高潮。但囿于目前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情況,新證券法未必會完全取消發審委,我們現在尚不具備一蹴而就的條件。”一位北京券商投行部人士對記者表示。
發審委反腐十年路
2014年4月,鄧瑞祥開始擔任證監會第16屆主板發審委委員,當時他在業內的職務是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資部總經理,而在此之前他還分別供職于深圳藍天基金管理公司、大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機構。
“近日,我會發現鄧瑞祥擔任委員前涉嫌存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決定立案調查。今后也將注意加強對委員的教育提醒,嚴肅工作紀律,從嚴管理,從嚴要求,切實防范利益沖突,對違紀違法者,發現一個,查處一個,絕不手軟。”9月19日的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
而證監會還強調,將通過一系列基礎性制度改革,從源頭上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
事實上,鄧瑞祥并非是證監會發審委“出事”的第一人。
早在2011年底,證監會就發現了并購重組委原委員吳建敏涉嫌證券違法違規案件的情況,當時吳建敏因為在參與重組委審核時沒有履行回避義務而被解聘。吳是原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天健興業資產評估公司總經理,證監會查實吳利用他人賬戶持有ST圣方股票,并且未按照履行回避義務,參與審核了該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事項。在解聘吳建敏的并購重組委委員職務之后,證監會順藤摸瓜,又查實了吳建敏涉嫌內幕交易的情況。這也是證監會第一次公開解聘審核委員。
而從2011年再往前追溯,當年的王小石事件在2004年那個風雨飄搖的證券市場更是一石激起千層浪。2005年12月,原證監會發審委工作處助理調研員王小石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2萬元。據悉,當時發審委委員名單都是非公開的,而王小石每出售一份發審委委員名單,價錢在二三十萬元。在職期間,王向眾多企業出售了這樣的名單,獲利總額近千萬元。該事件后,證監會開始將發審委委員名單公開,發審委制度從過去的封閉和不透明也逐漸轉變為開放透明。而當時也有證監會官員表達了“希望反腐的暴風雨來得更猛一些”的愿望。
為注冊制掃雷?
“證監會系統的職能需要重新定位,反腐現在主要是抓人,下一步重點是制度建設,未來涉及金融自由化、IPO注冊制改革等問題,相關制度應該有大變化。”上海證券交易所首席經濟學家胡汝銀近日表示。
9月19日,張曉軍透露,按照計劃,注冊制改革方案預計在今年年底推出,目前相關準備工作正在進行當中。而這一表態也與市場猜測的《證券法》修訂案推出的時間不謀而合。
市場普遍認為,注冊制的徹底程度取決于《證券法》改革的徹底程度。8月末時,人大曾通過了包括《證券法》在內的五項法案的修改,這一“小改”版僅涉及了取消“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事前審批許可的條款。
對此,張曉軍回應稱,此次對《證券法》個別條款進行的修改,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今年立法計劃的《證券法》修訂工作是兩個不同的事項。目前全國人大財經委仍在積極推進《證券法》的修訂工作。
那么注冊制下,還會不會繼續保留發審委?
胡汝銀認為,改革中需要考慮未來要不要發審委,如果要,它也會有實質性變化,肯定不是現在這個樣子。“香港也有發審委,但對于交易所的具體發行工作,證監會是不干預的,整個發行過程是透明的。”
而包括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李曙光和中國政法大學資本研究中心主任劉紀鵬(微博)等都曾公開表示并不主張一步就從核準制過渡到注冊制。劉紀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曾表示,應變實質性的核準為程序上的核準,然后把審核的權力下放到交易所,在證監會人員配置上也應該把90%的力量著重放在監管上, 只留10%的力量用在審批上即可。而李曙光則傾向認為,應該由聆訊制度取代發審會,并且對聆訊委員會的職能做出過渡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