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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中辦國辦作出部署
據新華社3月31日報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意見》提出,深入推進信用融資和信用交易,有效提升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比重。強化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約束機制。
《意見》要求,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共建,堅持弘揚誠信文化,堅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堅持信用獎懲合理合法,構建覆蓋各類主體、制度規則統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會信用體系,推動社會信用體系與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各環節深度融合,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維護公平有序競爭市場秩序、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意見》明確,構建覆蓋各類主體的社會信用體系。其中,對于加強經營主體信用建設,《意見》提出,強化經營主體信用管理,支持經營主體完善合規經營制度、管控信用風險,引導經營主體誠信經營、守信踐諾。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基礎,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在確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強國有企業信用狀況披露。鼓勵經營主體主動向信用服務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不斷健全信用記錄。
在夯實社會信用體系數據基礎方面,《意見》提出,有序推動公共信用信息開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權運營管理辦法,支持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依授權開展公共信用信息資源開發、產品經營和技術服務,嚴禁未經授權、超范圍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準入標準規則。鼓勵經營主體依法依規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務。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價值收益合理分享機制,依法依規維護公共信用信息資產權益。鼓勵區域間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評價互認、信用獎懲協同。
為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意見》提出,構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勵政策環境,為守信主體在公共服務中提供便利或優惠。鼓勵平臺企業用好大數據資源,為守信主體精準提供市場化、社會化激勵。支持金融機構深入挖掘信用信息價值,持續提升守信主體融資便利化水平。
規范設定失信懲戒措施,依法依規合理確定懲戒范圍和力度。
設定失信懲戒措施、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設列領域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性文件為依據,其中涉及設定對信用主體減損權利或增加義務的措施,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以部門規章形式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和退出的條件、程序。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在申請政府資金、享受稅收優惠、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股票債券發行、評先評優、公務員錄用遴選調任聘任、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產市場、互聯網、人力資源市場、能源中長期合同領域增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對失信懲戒措施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行清單化統一管理。
在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市場化社會化水平方面,《意見》提出,深入推進信用融資和信用交易。依托全國一體化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網絡,按照實際應用需求擴大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范圍,完善以信用信息為基礎的企業融資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比重,支持符合條件的征信機構參與融資信用服務平臺運營。鼓勵信用服務機構依法依規采集商業合同履約信息,支持有序推廣賒銷、分期付款、融資租賃等信用銷售模式。強化商業匯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據市場信用約束機制。將惡意逃廢債經營主體依法依規納入相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加強平臺經濟領域信用建設。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和平臺企業經營信息的共享,引導平臺企業建立平臺內信用管理制度和平臺間失信聯合約束制度,根據平臺內商戶信用狀況實施差別化的管理和服務,為守法誠信經營主體提供更多優惠便利,對違法失信經營主體在平臺規則內予以限制。加強對網絡主播、自媒體、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MCN機構)等信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