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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重在財權和費率的統一
發布日期:2020-8-25 10:46:29 瀏覽次數:1128次 【關閉窗口】
近年來,中國人口老齡化不斷加速,加之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讓中國的養老保險改革越發顯得重要而復雜,備受關注。
國家發改委等四部門日前公布的《關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點工作的通知》,提出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今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也重點提及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長期平衡。
對于養老金制度改革而言,2020年是重要節點。根據此前規劃,今年要全面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之后切換到實現全國統籌的階段。此外,2017年開始的央企劃轉10%股權充實社保基金,到2020年要基本完成。很明顯,養老保險要實現全國統籌,省級統籌是基礎。根據人社部在信息,到上半年已有26個省份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全省統收統支)。換句話說,尚有數個省份需要在接來下的幾個月內實現全國統籌。省級統籌進展不快的原因主要是各地區內部發展不平衡、費率不統一以及收入結余的差異,而這一現象放大到全國統籌,困難只多不少。
目前來看,業內對于短期內實現全國統籌并不樂觀,需要破除的制度性障礙仍有不少。眾所周知,受區域發展不均衡等因素影響,各地撫養比差距較大,省際之間基金不平衡問題日益嚴重,養老保險結余主要集中在廣東、北京、江蘇、浙江、上海等發達地區,而東北及中西部地區的一些省份結余相對較少甚至出現虧空。
而且,各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也有所不同。在過去基準費率為20%的時代,部分發達地區企業繳費執行12%~16%的地方標準,目前自然是在基金充裕的前提下降低企業負擔。如果不在完善制度設計的前提下實現全國統籌,難保經濟發達、結余較多的地區不主動降費,因基金緊缺地區無法主動降低企業繳費,可能會造成企業與社會資本向發達地區遷移,從而加劇地區發展和財政收支不平衡。
因此,要讓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達到預期,務必解決中央與地方財權邊界模糊問題,一如上述《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的,要減少并規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首先需要明確全國統籌最終目標是全國統收統支,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一項中央計劃,不屬于地方政策,中央政府應該擁有完全的事權和財權,地方政府不應該承擔任何形式的財政補貼責任。而且,統籌覆蓋對象應全面覆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及靈活就業人員,杜絕各類“雙軌制”現象的出現。
其次是統一全國繳費比率與繳費基數。隨著減稅降費政策全面推進,近年國家層面規定的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率一再下降,目前為16%,應將各地執行的不同費率統一到這一標準上,以后有空間再統一調降。對于繳費基數,未來甚至可以考慮采用上年度全國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統一的基數,逐步實現全面意義上的統籌。
此外,針對有可能出現的養老金“缺口”,需要有系列制度安排。如正在全力推進的國有資本劃轉,可根據養老金收入情況適時調整比例;通過統一男女退休年齡及推行延遲退休、適當提高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擴大基金積累和增強基金支付能力,等等。可以說,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系列相關政策協同推進,綜合施策,才能達到制度預設的效果。
國家發改委等四部門日前公布的《關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點工作的通知》,提出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今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也重點提及完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長期平衡。
對于養老金制度改革而言,2020年是重要節點。根據此前規劃,今年要全面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之后切換到實現全國統籌的階段。此外,2017年開始的央企劃轉10%股權充實社保基金,到2020年要基本完成。很明顯,養老保險要實現全國統籌,省級統籌是基礎。根據人社部在信息,到上半年已有26個省份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全省統收統支)。換句話說,尚有數個省份需要在接來下的幾個月內實現全國統籌。省級統籌進展不快的原因主要是各地區內部發展不平衡、費率不統一以及收入結余的差異,而這一現象放大到全國統籌,困難只多不少。
目前來看,業內對于短期內實現全國統籌并不樂觀,需要破除的制度性障礙仍有不少。眾所周知,受區域發展不均衡等因素影響,各地撫養比差距較大,省際之間基金不平衡問題日益嚴重,養老保險結余主要集中在廣東、北京、江蘇、浙江、上海等發達地區,而東北及中西部地區的一些省份結余相對較少甚至出現虧空。
而且,各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也有所不同。在過去基準費率為20%的時代,部分發達地區企業繳費執行12%~16%的地方標準,目前自然是在基金充裕的前提下降低企業負擔。如果不在完善制度設計的前提下實現全國統籌,難保經濟發達、結余較多的地區不主動降費,因基金緊缺地區無法主動降低企業繳費,可能會造成企業與社會資本向發達地區遷移,從而加劇地區發展和財政收支不平衡。
因此,要讓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達到預期,務必解決中央與地方財權邊界模糊問題,一如上述《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提出的,要減少并規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首先需要明確全國統籌最終目標是全國統收統支,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一項中央計劃,不屬于地方政策,中央政府應該擁有完全的事權和財權,地方政府不應該承擔任何形式的財政補貼責任。而且,統籌覆蓋對象應全面覆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及靈活就業人員,杜絕各類“雙軌制”現象的出現。
其次是統一全國繳費比率與繳費基數。隨著減稅降費政策全面推進,近年國家層面規定的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率一再下降,目前為16%,應將各地執行的不同費率統一到這一標準上,以后有空間再統一調降。對于繳費基數,未來甚至可以考慮采用上年度全國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統一的基數,逐步實現全面意義上的統籌。
此外,針對有可能出現的養老金“缺口”,需要有系列制度安排。如正在全力推進的國有資本劃轉,可根據養老金收入情況適時調整比例;通過統一男女退休年齡及推行延遲退休、適當提高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擴大基金積累和增強基金支付能力,等等。可以說,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系列相關政策協同推進,綜合施策,才能達到制度預設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