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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長春:當前不宜推出全球性穩定幣
發布日期:2019-11-11 10:34:05 瀏覽次數:1053次 【關閉窗口】
央行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10日在“第十屆財新峰會:開放的中國與世界”上談到央行數字貨幣時表示,私人機構運營基礎設施要納入到法律監管框架當中,同時要服務監管、為公眾服務,要求公共道德水平比較高。中國的央行數字貨幣從一開始就引入了雙層運營體系,就是運用了私人和公共部門共同建設數字貨幣,今后可能還會運用私人力量共同建設公共產品。
此外,穆長春表示,在法律、監管、風險控制等問題解決之前,不宜推出全球性穩定幣。穆長春介紹,目前全球跨境支付特別是個人匯款依然存在速度慢、收費高、路徑復雜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資產應運而生。但加密資產也面臨價格波動大、多被作為投機資產等棘手問題,因此又出現了穩定幣。穩定幣通過與一組資產進行掛鉤來穩定幣值,想借此推動全球支付向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更普惠的方向發展。
“然而,跨境支付的成本問題不是技術造成的,主要是制度和監管成本的問題。所以,新技術和新支付工具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穆長春稱。
穆長春認為,全球性穩定幣對公共政策和監管形成了諸多風險。比如法律確定性、治理、反洗錢、反恐融資、支付系統安全、市場穩健、個人隱私與信息保護、消費者/投資者保護、繳稅合規等挑戰。如果將穩定幣擴展到全球范圍,將放大其對于公共政策產生的挑戰和風險,也可能產生新的挑戰和風險。
穆長春建議,應對可能存在的監管漏洞進行全面評估,以最高標準對穩定幣進行監管,并推出新標準。如果私人部門開發穩定幣,需遵守國際及不同國家法律法規,滿足來自監管、治理結構及風險管理的最高標準要求,明確參與者對穩定幣的權利和義務,清晰界定治理結構和投資規則,并向公眾充分披露。
“全球性穩定幣的整體框架可以歸類為支付系統,而發行、托管和交易環節又可以歸類為存款吸收類機構、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穩定幣本身又可以歸類為電子貨幣!痹谀麻L春看來,目前全球性穩定幣尚處早期,設計框架沒有確定,信息也不充分,無法評估當前法律和監管框架是否適用于全球性穩定幣監管。因此,在法律、監管、風險控制等問題解決之前,不宜推出全球性穩定幣。
對人民幣而言,穆長春強調,人民幣在未實現可兌換的情況下,必然受到全球性穩定幣的侵蝕。唯一有效的應對,就是保持和提升人民幣在國際貨幣籃子中的地位,爭取提升成為強勢貨幣,才能抵御住全球性穩定幣的挑戰。
此外,穆長春表示,在法律、監管、風險控制等問題解決之前,不宜推出全球性穩定幣。穆長春介紹,目前全球跨境支付特別是個人匯款依然存在速度慢、收費高、路徑復雜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比特幣等加密貨幣資產應運而生。但加密資產也面臨價格波動大、多被作為投機資產等棘手問題,因此又出現了穩定幣。穩定幣通過與一組資產進行掛鉤來穩定幣值,想借此推動全球支付向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更普惠的方向發展。
“然而,跨境支付的成本問題不是技術造成的,主要是制度和監管成本的問題。所以,新技術和新支付工具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穆長春稱。
穆長春認為,全球性穩定幣對公共政策和監管形成了諸多風險。比如法律確定性、治理、反洗錢、反恐融資、支付系統安全、市場穩健、個人隱私與信息保護、消費者/投資者保護、繳稅合規等挑戰。如果將穩定幣擴展到全球范圍,將放大其對于公共政策產生的挑戰和風險,也可能產生新的挑戰和風險。
穆長春建議,應對可能存在的監管漏洞進行全面評估,以最高標準對穩定幣進行監管,并推出新標準。如果私人部門開發穩定幣,需遵守國際及不同國家法律法規,滿足來自監管、治理結構及風險管理的最高標準要求,明確參與者對穩定幣的權利和義務,清晰界定治理結構和投資規則,并向公眾充分披露。
“全球性穩定幣的整體框架可以歸類為支付系統,而發行、托管和交易環節又可以歸類為存款吸收類機構、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穩定幣本身又可以歸類為電子貨幣!痹谀麻L春看來,目前全球性穩定幣尚處早期,設計框架沒有確定,信息也不充分,無法評估當前法律和監管框架是否適用于全球性穩定幣監管。因此,在法律、監管、風險控制等問題解決之前,不宜推出全球性穩定幣。
對人民幣而言,穆長春強調,人民幣在未實現可兌換的情況下,必然受到全球性穩定幣的侵蝕。唯一有效的應對,就是保持和提升人民幣在國際貨幣籃子中的地位,爭取提升成為強勢貨幣,才能抵御住全球性穩定幣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