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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IPO原則上須清理對賭協議 申報前6個月內新增股東須鎖定3年

發布日期:2019-3-25 9:05:52  瀏覽次數:895次  【關閉窗口】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3月24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簡稱《問答(二)》)。《問答(二)》對于發行人申報前后新增股東應當如何進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鎖定,實際控制人認定,與PE、VC等機構間的“對賭協議”的處置等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以提高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透明度。據悉,《問答(二)》發布后,現階段科創板所需審核標準基本齊備。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后續將根據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補充更新。
中介機構全面核查新股東
    《問答(二)》明確,對IPO前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主要考察申報前一年新增的股東,全面核查發行人新股東的基本情況、產生新股東的原因、股權轉讓或增資的價格及定價依據,有關股權變動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新股東與發行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次發行中介機構負責人及其簽字人員是否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新股東是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
    股份鎖定方面,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鎖定3年;申報前6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新增股份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鎖定3年。在申報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所持股份應比照該股東本人進行鎖定。
    申報后,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新股東的,原則上發行人應當撤回發行上市申請,重新申報。但股權變動未造成實際控制人變更,未對發行人控股權的穩定性和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東產生系因繼承、離婚、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且新股東承諾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個月之內不轉讓、不上市交易(繼承、離婚原因除外)。
    關于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在確定公司控制權歸屬時,應當尊重企業的實際情況,以發行人自身的認定為主,由發行人股東予以確認。發行人股權較為分散但存在單一股東控制比例達到30%的情形的,若無相反的證據,原則上應將該股東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通過一致行動協議主張共同控制的,無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東為純財務投資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東為共同控制人。實際控制人的配偶、直系親屬,如其持有公司股份達到5%以上或者雖未超過5%但是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在公司經營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證據,原則上應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對于作為實際控制人親屬的股東所持的股份,應當比照實際控制人自發行人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
    明確協議控制架構信披要求
    根據《問答(二)》,PE、VC等機構在投資時約定估值調整機制(一般稱為對賭協議)情形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對賭協議,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對賭協議可以不清理: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對賭協議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發表專項核查意見。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賭協議的具體內容、對發行人可能存在的影響等,并進行風險提示。
部分按相關規定申請科創板發行上市的紅籌企業,如存在協議控制架構或類似特殊安排,將不具有持股關系的主體(以下簡稱被合并主體)納入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發行人應充分披露協議控制架構的具體安排,包括協議控制架構涉及的各方法律主體的基本情況、主要合同的核心條款等;分析披露被合并主體設立目的、被合并主體的相關活動以及如何對相關活動作出決策、發行人享有的權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合并主體的相關活動、發行人是否通過參與被合并主體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發行人是否有能力運用對被合并主體的權利影響其回報金額、投資方與其他各方的關系;結合上述情況和會計準則規定,分析披露發行人合并依據是否充分,詳細披露合并報表編制方法。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對上述情況進行核查,就合并報表編制是否合規發表明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