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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落地 將成推進國企改革的“加速器”
發布日期:2016-8-22 15:00:39 瀏覽次數:1002次 【關閉窗口】
近日,《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正式發布,作為深化國企改革的十項任務中最具挑戰性的任務之一,員工持股政策的落地也將成為全面推進國企改革的“加速器”。
8月18日,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意見》明確,將在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中,分別從中央企業選擇10家,地方國有企業選擇5至10家開展首批試點;首批試點原則上2016年啟動實施,成熟一戶開展一戶,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時擴大試點。
事實上,對于國有企業的員工持股,并不是個新事物。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試點以來,員工持股就一直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時而大面積推廣、時而又被緊急叫停。當時標志性的事件是2004年的“郎顧之爭”,隨即高層開始大面積叫停MBO(“管理層收購”),員工持股也告一段落。隨后2008年出臺了139號文,對員工持股的諸多行為也進行了再次的規范。
因此,一直以來,國資委對員工持股的改革都很謹慎,直到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員工持股”第一次出現在中共中央文件中,這不僅是肯定了員工持股的積極意義,而且指明了國企該如何更好地解決企業與員工的關系問題。
8月18日,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意見》明確,將在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中,分別從中央企業選擇10家,地方國有企業選擇5至10家開展首批試點;首批試點原則上2016年啟動實施,成熟一戶開展一戶,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視情況適時擴大試點。
事實上,對于國有企業的員工持股,并不是個新事物。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試點以來,員工持股就一直處于“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時而大面積推廣、時而又被緊急叫停。當時標志性的事件是2004年的“郎顧之爭”,隨即高層開始大面積叫停MBO(“管理層收購”),員工持股也告一段落。隨后2008年出臺了139號文,對員工持股的諸多行為也進行了再次的規范。
因此,一直以來,國資委對員工持股的改革都很謹慎,直到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員工持股”第一次出現在中共中央文件中,這不僅是肯定了員工持股的積極意義,而且指明了國企該如何更好地解決企業與員工的關系問題。
而在去年9月份,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這一國企改革的頂層設計中,員工持股曾被視為其中的亮點之一。其中提到,“堅持試點先行,在取得經驗基礎上穩妥有序推進,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
吸取了昔日的教訓,我們看到,此次發布的《意見》顯得十分謹慎,對于可能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的方方面面,都預先進行了制度設計。
例如,此次員工持股試點,并非全員持股,也不是高管持股,而是明確規定“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并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干”,并遵守“以崗定股、動態調整”的原則,這也有利于建立健全股權內部流轉和退出機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防止可能存在的利益輸送。
此外,《意見》還明確提出,堅持增量引入,利益綁定。主要采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方式開展員工持股,并保證國有資本處于控股地位。在存量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借助于增量的擴張和結構的調整來促進存量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是一個非常值得肯定的原則。而符合條件的員工自愿入股,入股員工與企業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共擔市場競爭風險,有利于員工的利益與企業效益緊密捆綁,有利于留住企業的骨干人才。
筆者認為,員工持股政策的落地,不僅有利于激發企業改革的活力,優化其股權及治理結構,而且將成為加速推進國企改革的“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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